法律/政策
ပေါ်လ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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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缅甸政府颁布了多项与外国直接投资相关的法律或法律修正案,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缅甸经济特区法》、《农用土地法》、《环境保护法》、《外汇交易管理法》、《缅甸进出口法》、《最低工资法》、《所得税修正案》、《商业税法修正案》、《联邦税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使缅甸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实现了有法可依。其中《外国投资法》和《缅甸经济特区法》是专门规范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旨在提高缅甸对外资的吸引力,因而对外国直接投资影响最大。与1988年《外国投资法》相比,2012年《外国投资法》有明显的改进,更有利于吸引外资:例如,新法以负面清单(negativelist)取代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明确开列不准外资进入或有限制进入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则充分开放,而不像以前那样只明确允许外资进入或有限制进入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一律不予开放;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由40年增加到70年;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允许股份自由转让;不再按官方汇率向国外汇款;合资企业外资股份没有最低限额。
2016年10月5日,在外界的广泛关注下,缅甸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投票通过了新《投资法》(Myanmar Investment Law, MIL)。这部新的《投资法》将2012年颁布的《缅甸外商投资法》(Myanmar Foreign Investment Law, MFIL)与2013年颁布的《缅甸国民投资法》(Myanmar Citizens Investment Law, MCIL)两部法律进行了合并,同时参照国际投资准则以及缅甸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对原法律进行了补充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国内外投资的操作流程,并增加外商投资缅甸的积极性。
2011年,缅甸军政府颁布了《缅甸经济特区法》和《土瓦经济特区法》;2014年1月,缅甸颁布了新的《缅甸经济特区法》,取代前两部法律。新的《缅甸经济特区法》给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了更优惠的条件:每个经济特区分以出口为主的免税区和以面向国内为主的促进区,两个投资区均可建立全资外资公司,在促进区投资且面向出口的企业可取得免税区企业资格,并可享受免税区企业相同的优惠;免税区内企业和促进区内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头7年免征所得税,促进区内业头5年免征所得税;第1个免税期后头5年减免50%的所得税;第2个5年中企业所得利润如果在第3个5年期1年内再投资,再投资所得利润减免50%的所得税;土地最高租赁期可达75年;免除部分设备、原材料进口税。
缅甸投资委员会(MIC)成立于1994年,是负责审批、监管外国投资的主管机构。
2011年新政府上台后,为了提高MIC的办事效率和能力,改组了MIC,组成人员除了来自政府外,还吸收了私营部门和学术界专业人才。同时,为了缩短审批时间,新《外国投资法》规定,MIC在投资申请书评估完成后须在15天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书的决定,如果接受申请书,须在90天内答复申请人是否批准。同时,缅甸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CA)作为MIC的秘书处处理外国投资相关事宜。
缅甸投资委员会(MIC)宣布,在企业家提交投资建议时,将优先考虑10个领域:
(1) 农业和相关服务,附加值农产品
(2) 畜产品养殖和渔业产品生产
(3) 出口促进产业
(4) 进口替代产业
(5) 电力行业
(6) 物流产业
(7) 教育服务
(8) 卫生保健产业
(9) 建设可负担住房
(10) 建立工业园区
《外国投资法》提供了很多激励和担保措施。如:按照《外国投资法》批准的企业将享受5年免税期,其中包括企业开始商业运营的当年。如果企业申请,而且投资委认为项目符合国家利益,也可将免税期延长。此外,投资委也可能批准以下一项或几项减免措施:
(1)制造业及服务业从开始经济运行第1年起连续5年免所得税。并视项目情况延长减免期限。
(2)项目利润作为专项资金在1年内用于追加该项目投资的,减免所得税。
(3)项目设备、建筑物及其他资本的折旧,按规定折旧率计算后从利润中扣除。
(4)对出口产品减免50%所得税。
(5)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税率享受国民待遇。
(6)在境内从事项目有关的研发费用,从利润中扣除。
(7)项目享受5年减免所得税后,如果连续2年出现亏损,则从亏损年起连续后3年减免所得税。
(8)项目建设期间必要的进口设备、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9)项目竣工后头3年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10)经投资委员会同意,对投资期限内扩大投资规模所必须的进口设备、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11)对出口产品减免贸易税。 联邦政府保证在项目合同期限内包括延期期限内,不会对依法成立的企业实施国有化。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保证不会在许可期限内搁置项目。保证外资投资人在合同期满后,可以用投资时的币种提取收益。
【行业鼓励政策】
缅甸政府鼓励外商企业投资能够促进当地就业、增加出口、无污染的加工制造型企业。对于符合外商投资领域的加工制造,外商企业可向政府或缅甸私营企业、个人租赁土地,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直接去缅甸投资管理委员会(MIC)申请注册外资公司。一般情况下,在填报资料提交后2周,MIC可给外商企业颁发外资企业注册执照。
根据《缅甸投资法》第42条和第100条规定,经联邦政府批准,缅甸投资委员会于4月10日发布通告,公布了限制投资行业清单。受限行业分为四类:只允许国营的行业、禁止外商经营的行业、外商只能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的行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的行业。
只允许国营的行业包括:根据政府指令进行的安全及国防相关产品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及服务、全国性邮政运营服务及邮票印制、航空管理、导航、自然林管理、放射性物质(如铀、钍等)研究及生产、电力系统管理、电力项目监管等9项。
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包括使用缅语或缅甸少数民族语言的新闻出版业、淡水渔业及相关服务、动物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宠物护理、林产品加工制造、依据矿业法开展的中小型矿产勘探开采及可行性研究、中小型矿产加工冶炼、浅层油井钻探、外国人居留证件印制发行、玉石和珠宝勘探开采、导游、小型市场及便利店等12项。
外商只能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的行业包括渔业码头及渔业市场建设、渔业研究、兽医、农业种植及销售和出口、塑料产品制造及国内销售、使用自然原料的化学品制造及国内销售、易燃品制造及国内销售、氧化剂和压缩气体制造及国内销售、腐蚀性化学品制造及国内销售、工业化学气体制造及国内销售、谷物加工产品制造及国内销售、糕点生产及国内销售、食品(牛奶及奶制品除外)加工及销售、麦芽酒生产及国内销售、酒精及非酒精饮料生产加工及国内销售、饮用纯净水生产及国内销售、冰块生产及国内销售、肥皂生产及国内销售、化妆品生产及国内批发、住房开发销售及租赁、本地旅游服务、海外医疗中介服务等共22项。
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行业包括:需经内政部批准的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成分生产及销售药品行业,需经信息部批准的使用外语出版刊物、广播节目等6个行业,需经农业畜牧与灌溉部批准的海洋捕捞、畜牧养殖等18个行业,需经交通与通讯部批准的机动车检验、铁路建设及运营等55个行业,等等,共有10个部委辖下的126个行业。
此外,该通告称,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行业投资将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涉及进出口贸易的,需符合商务部的相关政策。
2017年11月23日联邦议会通过新《公司法》,总统于12月6日签署批准,取代了长达100多年的殖民时期制定的《公司法》。
按照新《公司法》,可以在线申请注册公司,独立个人也可以申请注册公司,取消了以前必须有几个人才能成立公司的规定。旧《公司法》规定,只要有1%外国人股份,公司就被确定为外资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只有超过35%的外国股份才被确定为外国公司,外国人也可以入股国内公司。
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局长吴昂乃乌介绍称,新《公司法》虽已通过,但到宣布开始生效、到各部委做好准备还需等待大约7个月时间,预计会在2018/2019财年开始执行。
现行缅甸公司法(下称“旧法”)自1914年开始实施,缅甸当时是英属印度的一个省,旧法虽在1955年、1959年、1989年、1991年有过几次修订,但修改幅度不足以应对现代商业需求,导致缅甸商业环境犹如被封冻在一世纪前。
【放宽“本地企业”定义,松绑并购障碍】
新法为外资公司快速进入本地市场、购并本地企业提供法律基础,便于外企通过收购缅企取得本地品牌、渠道,以降低进入市场初期的障碍。在旧法的框架下,公司只要有任何外资成分,即使仅有1股,也被视为外资公司,就不得从事零售、进出口等贸易,也不得买卖不动产,不得租用不动产超过1年。新法则规定,外资直接或间接拥有不超过35%权益的公司,即可享受缅资公司的待遇,不受上述限制。外资持股超过35%的公司,则适用上述限制及其例外。
旧法对外资公司的二个限制均有例外。2015年至2017年间,缅甸商务部陆续松绑参与贸易的限制,开放外资独资公司从事化肥、种子、杀虫剂、医疗器械、建筑材料贸易,准许缅外合资公司从事农业机械贸易,符合法定条件下可销售汽车。
关于租售不动产的限制,外资公司若依《缅甸投资法》或《特别经济区法》取得投资准证,可享受50年长租的权利。此外,缅甸建设部在2017年12月7日公布《公寓法施行细则》,该法和细则生效后,外资公司及外国人亦可购买公寓。
【降低外企承包单次工程障碍】
新法放宽外国公司在缅甸开展业务的规定,有利大量出海找项目的中资企业快速进出缅甸市场。
依据旧法,外企即使仅施作单次工程、推广业务、维持有限的运营,都需在当地设立公司或分公司,需按年开股东会、交审计财报、缴纳税费,且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漫长。新法允许在境外已有运营的公司注册为“海外公司”(Overseas Corporations),无须另行成立公司,即可开展业务。但海外公司在缅仍需有注册地址、设立代表收送文件、缴交年报。
为降低企业营运负担,新法规定,海外公司或其他法人若仅进行以下行为,不需要在缅甸设立公司或注册为海外公司。这些行为包括:
1. 做为诉讼或法定程序一方之一;2. 举行股东或董事会议,或其他内部事务之管理;3. 持有银行帐户;4. 透过第三方销售财产;5. 在缅推广业务,取得订单,在境外接受该订单;6. 贷出款项、创设债务、取得担保;7. 确保、收取、执行债务;8. 30日内完成之单次交易;9. 投资或持有财产。
【纳入新型公司概念、降低注册门槛】
新法大幅裁减原本繁复的公司规范,让公司不再是“奢侈品”,成为一般商业活动就能采用的工具。在旧法框架中,公司需有二名以上股东、二名以上董事,每年须召开股东会、缴交财报,且有严格营业范围之限制,外资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金为50,000美元,具投资准证之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金为150,000美元,纯缅资公司则无资本金限制。
新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要求至少有一名“居民董事”,公司设立后,该董事每年须在缅甸居住至少183天。
新法还创设“小型公司”的概念,此类公司不需每年召开股东会和缴交审计财报。小型公司指公众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之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总数不超过30人,且上个会计年度的合计收入不超过5000万缅币(约合37000美元)。
新法未规范法定最低资本金,将由缅甸政府以施行细则或通知公布。本人任职的事务所曾提出立法建议,参酌世界上较先进立法,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金要求,降低营商门槛。
此外,新法呼应世界立法潮流,废除“运营范围”的限制,除法律对特定商业行为另有限制外,公司原则上允许自由开展商务活动。
【引进最新治理理念、明确处罚规则】
在新法全文476条中,共有约100处关于违法处罚规定,有6处涉及有期徒刑,其中并不乏提高旧法处罚力度的改变。例如:新法按照现代物价水平调升旧法中的罚款金额;在公司解算清算中,伪造或毁损公司帐册等者,旧法仅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为7年以下。规范明确,符合处罚法定原则,显示缅甸政府“开放、但不随便”的态度。
新法还引进旧法中没有的公司治理理念,包括董事的“忠实义务”、“公司最佳利益原则”、“揭露利益冲突”。除对公司处罚外,也对董事、高管等负责人进行处罚,公司监管单位"投资及公司管理局"(DICA)可向法院申请解任违法的董事。